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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6-08-19 18:06来源:www.gaojiaohui.net作者:编辑部
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外投资合作、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的通知
 
2016-08-16 深圳经贸信息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滚动安排。
 
(三)咨询电话:83988676、88916915、88103187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10号窗口。
 
 
 

四、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五、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金。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七、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八、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一、其他
 
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3)。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申请指南
 
2. 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指南
 
3. 2016年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附件1:深圳市2016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
 
(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1.每个企业2016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为了使更多的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4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二)资助方式及支持内容
 
按照事后资助的原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 商标注册项目。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商标注册15000元/个。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4.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5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的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通过网上注册、资金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申报,同时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申报http://szes.szjmxxw.gov.cn/,且须前往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须接受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审计。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法人签字页必须由法人签字或盖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
 
(一) 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须递交组团单位加盖公章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支持资金补贴的证明”原件;
 
(5)与展方或有资格的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赴香港参展,通行证如无出入境记录,须提供香港特区入境标签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
 
(7)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8)企业通过第三方展览公司参展的,如审核需要,第三方展览公司有义务提供主展方与第三方的招展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9)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5)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7)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8)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9)参展企业名单、账号及各企业申请金额,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10)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4)认证证书;
 
(5)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商标注册提供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05表);
 
(5)国际检索通知书(202表);
 
(6)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申报受理机关
 
1.申报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承办单位: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8楼
 
咨询电话:83988673、83988675、83988676、83988677
 
3.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9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材料并拟定资金执行计划——网络公示——报市财政委复核——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拨款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十、办理时限
 
申报时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受理我市中小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2016年度资金申请,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受理申报开始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于2016年10月21日前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大于(含)五万须提交收据再予以拨款)。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备注:已成功完成申报的企业需及时留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中最新文件的发布)。
 
相关链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页http://www.szjmxxw.gov.cn]→[专题专栏]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官网首页右下角橙色的小模块)]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http://szes.szjmxxw.gov.cn/]
 
 
 

附件2: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能源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1、6-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上述附件,可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下载。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八)申报材料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申报材料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和说明(附件2)的有关要求提供,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三)咨询电话:88916915、 88916969;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3: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能源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1、6-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上述附件,可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下载。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八)申报材料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申报材料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和说明(附件2)的有关要求提供,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三)咨询电话:88916915、 88916969;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声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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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交会

 

 

好消息:2016香港电子展客户可以申请政府补贴啦!

 

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对外投资合作、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的通知
 
2016-08-16 深圳经贸信息委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要求,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对外投资合作资金、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第一批申请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一)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对外投资合作:重点支持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三)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申请受理说明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分批受理、滚动安排。
 
(三)咨询电话:83988676、88916915、88103187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东大厅8、10号窗口。
 
 
 

四、审批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五、审批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专项审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拨付资金。
 
 
 

六、审批时限
 
受理时间:常年接受申请,按申请顺序分批集中办理,资金分配完毕截止。
 
 
 

七、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到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八、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九、收费
 
无。
 
 
 

十、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一、其他
 
有关具体的资助方式、申报条件、申请材料,详细参见申请指南(附件1、2、3)。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 2016年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申请指南
 
2. 2016年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请指南
 
3. 2016年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和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指南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附件1:深圳市2016年度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深圳市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以下简称支持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鼓励年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商标注册项目、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
 
(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
 
(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6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号)
 
 
 

三、支持数量及资助方式
 
(一)支持数量
 
1.每个企业2016年度可获得资金支持的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为了使更多的企业享受此项政策,每个企业自2014年始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项目组织单位每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0个;只支持在本年度完成,且单个项目支出不低于1万元(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项目。
 
3.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4.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必须直接通过本公司银行账户支付项目费用,凡是现金、个人、关联公司支付的项目费用不予支持。
 
5.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须对申报系统中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有效性负责。如因企业填报信息错误或无效导致资金无法正常拨付的,将统一在年终结算时予以核对拨付。
 
6.项目具体拨付情况受支持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二)资助方式及支持内容
 
按照事后资助的原则,对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项目予以资助,具体如下:
 
1.境外展览会项目。企业项目:支持内容为展位费(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传统市场国别(地区)按照50%给予支持,新兴市场国别(地区)按照70%比例给予支持。每个境外展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为60000元,项目完成时间以护照回国时间为准。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团参加境外展览会,参展的企业应全部为在系统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且企业数量应达到5家以上(含5家),同时项目组织单位可代企业申报展位费支持。支持项目组织单位为突出我市城市形象的整体性进行的公共布展,最高支持金额2000元/个,未达到最高支持金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支持。
 
2. 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支持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其他企业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费(培训、咨询、年审费等费用不予支持),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15000元/个,管理体系认证必须由经我国认监委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注册的分支机构并被授权的代理公司(仅限直接授权)进行;每个企业同一管理体系认证只支持一次。项目完成时间以证书落款时间为准。
 
3. 商标注册项目。商标注册只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费、年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支持比例50%,最高支持金额为:商标注册15000元/个。商标注册项目完成时间以商标事务所通知企业领取注册证书时间为准。
 
4. 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支持内容为中小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期间发生的官方费用和代理费用。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当年,可给予10000元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时间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受理申请通知书或者国际检索通知书的后一个时间为准。
 
 
 

四、申报条件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注册, 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实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法人,2015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无重大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项目组织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深圳市有关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符合其业务范围;
 
2.申请的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三)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资金支持。
 
 
 

五、申报程序
 
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需要通过网上注册、资金申报两个环节完成申报。
 
(一)网上注册
 
申报单位进入国家申报系统-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填写企业信息进行注册。以前年度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不需要重复注册。
 
(二)资金申报
 
申报单位在受理时限内,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进行资金申报,同时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的企业端申报http://szes.szjmxxw.gov.cn/,且须前往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因自身原因造成项目资金申报不成功的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须接受市经贸信息委或市财政委委托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审计。
 
 
 

六、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将“资金拨付申请表”输出打印加盖公章(一式一份,每一页都须盖公章,法人签字页必须由法人签字或盖章),会同相关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须验原件,递交复印件一式一份,外文资料的主要内容须翻译成中文,所有复印件每一页都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顺序整理,递交到市民中心东厅9号窗口。
 
(一) 境外展览会项目
 
1.境外展览会企业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随组团单位参展的企业自行申报时,须递交组团单位加盖公章的“未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并领取支持资金补贴的证明”原件;
 
(5)与展方或有资格的组团单位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赴香港参展,通行证如无出入境记录,须提供香港特区入境标签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中国公民查询出入境记录》证明;
 
(7)企业参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8)企业通过第三方展览公司参展的,如审核需要,第三方展览公司有义务提供主展方与第三方的招展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9)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2.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或付汇凭证;
 
(3)展方的邀请函复印件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参展的批复文件;
 
(4)项目组织单位的招展通知;
 
(5)与展方签订展位的合同(协议);
 
(6)公共布展摊位的搭建合同(协议);
 
(7)参展人员的护照(复印首页和出入境记录页);
 
(8)公共布展展位效果图和带有参展时间彩色打印的展位照片;
 
(9)参展企业名单、账号及各企业申请金额,复印件一式一份(验原件);
 
(10)申请企业为该参展人员购买的连续6个月(含参照当月)的社保核定单(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如参展人员为企业法人可用营业执照复印件替代法人的社保单。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项目申报单位与所委托的认证机构的合同;
 
(4)认证证书;
 
(5)提供认证单位的有关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的认证资格证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项目
 
(1)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商标注册提供合同(协议),注册文件及标识。
 
(四)境外专利申请项目
 
(1)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发票、银行付款凭证。
 
(3)涉外专利申请代理合同(代理委托书);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05表);
 
(5)国际检索通知书(202表);
 
(6)如为法定代表人申请,则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七、申报受理机关
 
1.申报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承办单位:深圳市深投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路55号经理大厦8楼
 
咨询电话:83988673、83988675、83988676、83988677
 
3.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9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经贸信息委收文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市经贸信息委审核材料并拟定资金执行计划——网络公示——报市财政委复核——申请单位提供相关拨款凭证——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
 
 
 

十、办理时限
 
申报时间: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月20日受理我市中小企业及项目组织单位2016年度资金申请,企业须在项目实施完成后一个月内提交书面材料(受理申报开始前已实施完成的项目须于2016年10月21日前递交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按市经贸信息委要求的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如:单个项目资助金额大于(含)五万须提交收据再予以拨款)。
 
       
 
十二、证件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备注:已成功完成申报的企业需及时留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官网中最新文件的发布)。
 
相关链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页http://www.szjmxxw.gov.cn]→[专题专栏]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资金(官网首页右下角橙色的小模块)]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www.smeimdf.org.cn]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服务综合管理系统:
 
http://szes.szjmxxw.gov.cn/]
 
 
 

附件2: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能源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1、6-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上述附件,可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下载。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八)申报材料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申报材料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和说明(附件2)的有关要求提供,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三)咨询电话:88916915、 88916969;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3:2016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
 
 
 

一、支持内容
 
主要包括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并购、对外劳务合作,以及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一)境外投资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及优势行业投资合作;国际能源资源开发投资合作;基础设施投资合作;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投资合作;国际营销网络和知名品牌创建合作等。
 
(二)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建造、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合作事项资金重点支持在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及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等领域开展的附加值高、影响力大,具有品牌和技术标准优势的工程项目。
 
(三)对外劳务合作
 
是指我国境内企业组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地区为境外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的经营性活动。
 
(四)其他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
 
 
 

二、设定依据
 
(一)《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财规〔2014〕14号);
 
(三)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
 
(四)《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8号);
 
(五)《市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一)项目前期费用资助
 
是指企业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权益或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等,在合同(协议)生效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勘测及调查,可行性研究及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二)中长期贷款贴息
 
是指对为实施符合规定的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所取得一年及以上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可由我市企业或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的控股公司从境内外银行取得。
 
人民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项目审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外币贷款贴息率,按照不超过3%计算。
 
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规定分包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可享受贷款贴息。
 
支持标准:已累计5年享受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贴息。
 
(三)运营费用补助
 
是指对我市企业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在项目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回运运保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特定国家及特定国家的特定地区安保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源回运运保费
 
我市企业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享受补助的回运资源种类比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2.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保费给予50%的资助。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企业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的护照、签证、国际旅费和临时出国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执行。
 
支持标准:资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5.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实际培训并派出人数,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资助原则按照500元人民币/人给予补助,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四、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以金融、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已生效;
 
2.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支持重点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和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3.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函〔2015〕6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函〔2012〕1105号),向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所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
 
4.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通过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已在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2.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及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原则,注重资源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尊重当地文化、宗教及风俗,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3.项目金额标准:
 
(1)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2)境外投资及境外林、渔、矿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境外农业合作、境外研发中心中方投资额、对外设计咨询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单笔贷款金额不低于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4)在境外设立生产加工基地、研发中心、营销网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且在当年新设且与原设立营销网络家数合计3家以上。
 
4.项目适用时间:
 
(1)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资助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应发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
 
(2)申请中长期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
 
(3)申请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合同(协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内运回权益内的资源产品(以海关报关单为准);
 
(4)申请海外投资保险保费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5)申请“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外派劳务人员的适应性培训费用补助的项目。项目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实际安保费在上述时间内发生并支付;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二)申报合作事项资金的企业,应严格按照本通知,以及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市经贸信息委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委,并将项目审核结果在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上予以公示。
 
(四)项目资金受合作资金年度总额控制,视企业申报情况,可根据本年度资金预算按比例进行整体拨付。
 
(五)企业获得的项目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税规定进行税收处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管理。
 
(六)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支持。
 
 
 

六、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1、对外投资合作事项资金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3、申请企业2015年度审计报告;
 
4、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文件;
 
(二)综合类
 
1、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附件4);
 
2、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生效时间、签字页及使用中国技术标准条款等);
 
3、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
 
4、资金汇出证明或设备海关报关单;
 
5、国内企业对实施最终投资的公司占控股的外汇资金清晰流向的证明;
 
6、相关股权证明材料;
 
(三)直接补助类
 
1、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附件5);
 
2、费用支出相关凭证:费用支付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3、农林矿权权属证明;
 
(四)人员保险、突发事件、劳务培训
 
1、相关人员护照、工作准证及合同复印件、项目审查表;
 
(五)突发事件类
 
1、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
 
2、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
 
(六)回运类、保险类
 
1、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
 
2、资源回运费用单据明细表(附件6-1、6-2、6-3);
 
3、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
 
4、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
 
5、进口货物报关单;
 
6、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它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7、自捕鱼申报单;
 
8、船舶登记证书;
 
(七)贴息类
 
1、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15年度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附件7);
 
2、银行贷款收息情况表(附件8);
 
3、银行贷款合同副本复印件;
 
4、提取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5、经确认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企业对进入本区企业的意见(附件9)。
 
上述附件,可通过市经贸信息委网站下载。
 
(网址:http://fecyw.szjmxxw.gov.cn/Home/CorpLogin/)
 
(八)申报材料其他要求
 
申报材料须严格申报材料按照2016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深圳市对外投资合作事项申报指南和说明(附件2)的有关要求提供,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二份提交到受理窗口,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七、申报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月15日至8月31日。
 
(三)咨询电话:88916915、 88916969;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10号窗口。
 
 
 

八、申报决定机关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九、办理流程
 
申请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网上提交和递交纸质申请材料)—市经贸信息委进行初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市经贸信息委提出资助计划—市财政委员会复核—社会公示—资金拨付。
 
 
 

十、审批时限
 
一次受理,成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无。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声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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